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同意授权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本授权书,并充分理解授权书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减轻 责任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若您不接受本授权书的任何条款,请您立即停止授权。授权后,若您想撤回本授权,可通过客服热线96336或致电业务经办机构申请撤回;如您对福建农信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与经办机构咨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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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人或本人作为法人代表的单位向贵行/社提出贷款、贷记卡等相关业务申请,本人现授权贵行/社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贷款申请、贷款担保、尽职调查、额度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监测、欠款催收、逾期资产处置、增值服务、异议核查、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处理过程中及业务存续期间,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本人的相关信息。包括:

1.本人在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数据信息服务机构(如中国银联、国家电网公司、腾讯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三方支付机构、数据服务公司、金融科技公司、通讯运营商等)的相关信息。

2.(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信息、婚姻状况、就业信息、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关系等;(2)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银联交易信息、消费信息、电费信息、个人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及电信缴费信息等;(3)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企业年金、代发工资等;(4)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等。

为免歧义,相关信息不包括任何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社对以上信息进行查询和使用,具体如下:

1.同意贵行/社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在上述业务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违约等不良信息)等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出于为客户(或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之目的,同意贵行/社将本人向贵行/社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贵行/社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本人信息在贵行/社分支机构和福建农信系统之间内部共享。

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意贵行/社将本人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的监管、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贷后管理、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合作和外包等需要,同意贵行/社将本人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的银行卡组织、合作/外包机构(如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代理人、业务担保机构、履约保险公司、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催收服务机构等)等组织和机构(本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除外);同意贵行/社向第三方获取本人其他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4.同意贵行/社可基于反洗钱、反欺诈、防控风险的需要,使用和分析本人在贵行/社相关服务中提供和产生的相关必要信息,以便贵行/社开展授信业务。

5.在使用本人信息时,贵行/社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非法泄露或不当使用。贵行/社超出上述授权查询、使用、报送本人信息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本人亦在此确认:在同意或授权第三方采集和提供本授权书约定之个人信息之前,本人已经理解并知悉提供该等信息可能会对本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如第三方通过该等信息对本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判断,可能对本人作出负面性评价)。

授权人声明:

本授权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本人向贵行/社做出的单方承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相关业务合同或条款的任何条款无效或被撤销而失效。

以上授权期限为本人作出本授权承诺之日起至本次授权所涉及授信相关业务终止之日止。若本人同意接受本授权书后在贵行/社办理的业务未获批准,本人同意贵行/社继续保留本授权书和本人所留的个人信息,无需退还本人。若本人与贵行/社发生以上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人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贵行/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人已知悉本授权书采用电子方式订立,不会以订立方式为非现场订立为由,否认相关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授权人身份证件类型: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2025 年 0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