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
领用合约
福万通贷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福建省内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个人申领使用福万通贷记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福万通贷记卡的申领
1.凡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人民币个人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附属卡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根据甲方授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合法渠道了解分析甲方的信用情况。乙方有权通过实施必要的多维度交叉验证,自主审核判断甲方身份和鉴别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
3.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甲方因使用福万通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4.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福万通贷记卡后,应亲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福万通贷记卡的收费、还款及计息
1.乙方核准发给甲方福万通贷记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乙方的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乙方将通过以电话、短信、邮件、网站公示、营业场所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若不同意新费用标准,可停止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并向乙方申请注销贷记卡;甲方若继续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2.甲方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并按月按透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用卡等情况调整甲方适用的透支利率。若乙方对甲方适用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乙方将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3.甲方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绑定扣款账户自动还款方式。
4.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5.福万通贷记卡消费交易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需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
6.甲方在还款期内偿还欠款,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记账日(即银行记账日)到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7.甲方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自账单日第二天起计收复利,复利按透支利率标准收取。
8.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收费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 福万通贷记卡的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福万通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96336客服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就近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乙方在核对相关资料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挂失处理以协助防范甲方损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挂失后如发生经济损失,若甲方存在欺诈、过失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或者不配合乙方调查情况的,则由甲方承担所有损失。乙方保留追索甲方责任的权利。
3.卡片挂失前72小时内,若发生免密免签交易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的,甲方应立即与乙方96336客服热线联系或到就近的乙方营业网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福万通贷记卡的有效期
1.福万通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甲方使用福万通贷记卡所发生的未清偿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乙方可在卡片到期前2个月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其换发新卡。若甲方到期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2.甲方未按照本合约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导致对乙方利益的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极大可能,经乙方通知或者警告,甲方未在规定时期内改正或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甲方的福万通贷记卡,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甲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应偿清。
第五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收集甲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
2.乙方对违反《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章程》规定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用卡资格,并追回欠款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甲方的福万通贷记卡。
3.乙方提供24小时96336客户服务热线,为甲方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办理挂失等服务。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4.乙方每月定期向甲方寄发对账单(含电子对账单),并列明甲方账户截止账单日的透支余额(或溢缴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
5.甲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对账单包括纸质对账单和电子对账单。对账单根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中约定的方式寄送,若约定方式为纸质对账单,则默认寄送至所约定的邮寄地址;若约定方式为电子邮箱,则默认发送至所约定的电子邮箱。如甲方未按时(账单日起20日内)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乙方查询。
甲方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所欠款项(包括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若甲方对福万通贷记卡对账单中的某笔交易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对账单30天内向乙方提出争议请求,否则视为无异议。
6.《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中的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作为甲方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甲方应在5日内通知乙方。若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存在无效或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或甲方及相关人员拒绝接收,或因甲方自身非不可抗力的任何因素导致纸质对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无法接收,视同甲方已收到。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邮寄文件退回之日为文件签收之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送达文件如无文件签收日期,则邮寄的文件在邮寄后的第7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专递的文件在专递人员送达对方住所地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7.乙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冻结甲方的福万通贷记卡账户,或扣划账户中的溢缴款。乙方有权对长期未发生主动交易,且溢缴款、透支金额为零的睡眠户进行销户处理。
8.甲方未按约定还清全部债务,或者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违约风险时,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账户直接扣收还款(此条为特别授权,不再另签授权协议),如扣收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及所划收款项的债务清偿顺序,或追究其他担保责任。
9.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
10.甲方可通过营业网点、微信银行等渠道查询客户经理信息。
1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处理甲方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若乙方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发行联名贷记卡,在获得客户授权同意后,有权根据约定向第三方传递甲方的有关信息。
1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甲方的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合理设置调整额度的幅度、次数及有效期。若甲方因资信条件变化导致存在逾期、违约的风险,乙方有权对卡片采取降额或止付等管控措施。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上调卡片信用额度。
14.甲方资金用途仅限于消费领域。若甲方违反约定和规定将资金用于消费领域以外时,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甲方的交易行为,并有权对账户采取管控措施。甲方不因此免除清偿所欠款项、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和应负的刑事责任。
15.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甲方使用卡片,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全部所欠款项(包括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甲方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追索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办案费、律师服务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费、保管费、拍卖费、变卖费、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6.乙方若发现甲方及其交易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者涉赌涉诈、套现等可疑风险,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贷记卡相关服务;
(2)终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
(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如甲方的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7.为满足反洗钱等监管要求,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需要记录甲方使用福万通贷记卡的身份信息、贷记卡信息、交易信息。在甲方用卡期间或停止用卡后,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必要期限内留存甲方在开通及使用贷记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18.乙方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福万通贷记卡、盗用、冒领冒用福万通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福万通贷记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或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19.福万通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因出租、出售、或出借福万通贷记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0.甲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1.乙方有权对《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章程》、《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以电话、短信、邮件、网站公示、营业场所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修订内容的,可在新规定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既不执行修订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乙方其他服务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约。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福万通贷记卡可在国内及国外有银联标识自助机具或特约商户的POS机上使用,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易以当地货币结算。
2.甲方在自助机具上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应遵守乙方有关规定,遵守有关自助机具、相关组织的规定。如甲方使用不当、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系统故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造成福万通贷记卡不能使用或使用不畅,乙方应尽力解决,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3.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自助机具以及特约商户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应遵守乙方、收单银行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
4.如甲方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乙方将通过法律诉讼、刑事侦查等方式追究甲方责任。
5.甲方若未按约定清还所欠款项,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授权将逾期信息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第三方征信机构。
第七条 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章程》、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及金融惯例和相关管理法规办理。
第九条 甲方已经完全知悉并了解《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条款,并自愿遵守。
第十条 本合约经甲方电子签名,乙方同意甲方申请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