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
章程(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贷记卡服务,同时规范福建省内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发卡行社”)及福万通贷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万通贷记卡是发卡行社面向单位或个人客户发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PBOC标准(JR/0025),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人民币支付工具。福万通贷记卡具有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积分使用、电子现金等功能,享受循环信用、一定时期内免息还款等待遇,可联机或脱机使用。
第三条 发卡行社为福万通贷记卡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四条 发卡行社、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福万通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社申请福万通贷记卡,并经发卡行社审批发放福万通贷记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社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
分期额度指由发卡行社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可用于消费并分期归还的信用额度。分期额度可在福万通贷记卡信用额度之内或独立于信用额度之外。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社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计入其福万通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社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行社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持卡人累计未还费用、交易本金及利息等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当期分期分摊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类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行社支付的费用。
追索费用指因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发卡行社对其进行欠款催还时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办案费、律师服务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费、保管费、拍卖费、变卖费、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第二章 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万通贷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纯芯片IC卡和芯片磁条IC复合卡;按发卡主体不同,可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涉及公务用途,分为公务卡和非公务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按是否印有持卡人彩照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不同卡片版面及客户权益,分为不同的卡产品种类。
第七条 福万通贷记卡贷记账户可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上使用,也可在境内和境外带有“银联”标识及其它支持福万通贷记卡的自助机具、特约商户及电子支付渠道上使用。
第八条 福万通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营业网点柜面上可办理圈提、查询等交易;在本行或他行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机具上,可办理查询业务;在有银联“UPcash”标识的POS上可办理小额脱机消费、查询业务。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账户密码,凡使用账户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行为。发卡行社依据账户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取现、消费、转账等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账户密码、Ukey、短信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账户密码,须使用预留的电话号码拨打96336客服热线或通过手机银行申请账户密码重置。
第十条 持卡人对账户密码或CVN2一天内连续输错三次,系统即对该账户实施锁定,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账户密码锁定后,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解除锁定手续,或通过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手机银行或拨打96336客服热线解除锁定。
第十一条 福万通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拨打96336客服热线或到就近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受理行社确认持卡人身份完成挂失手续后,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期间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社承担。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行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行社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福万通贷记卡具有分期还款功能,分期类型包括现金分期、商户分期、消费分期、账单分期等。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凡在福建省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有关证件、发卡行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向发卡行社申领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计入该单位福万通贷记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单位卡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收入和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可申领个人卡,申领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附属卡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务卡可用于个人及公务消费,但无论款项是否用于公务消费,持卡人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福万通贷记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或《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行社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发卡行社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并确定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分期额度等。
第十六条 福万通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福万通贷记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行社可在卡片到期前2个月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3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行社。否则,发卡行社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福万通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的,可拨打96336客服热线或到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营业网点柜面或行社其他指定渠道申请销户,发卡行社在受理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结清(提取溢缴款)。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福万通贷记卡交还发卡行社,或自行剪毁,发卡行社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正式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应遵守发卡行社、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福万通贷记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或申领单位指定的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
第二十条 福万通贷记卡的账户包括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贷记账户具有取现、分期付款、消费、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查询等功能,不能提取现金。电子现金账户是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的借记性质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动,则从其最新规定。余额的判断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交易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行为,持卡人须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退货时资金直接返还至贷记账户中。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使用福万通贷记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时,需遵守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或中国银联及其他第三方机构有关无卡支付的相关规定,否则持卡人须对卡片在交易过程中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发卡行社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单位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同一单位申领的单位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申领单位负责。
对申领个人卡主卡、公务卡的,发卡行社根据主卡申领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若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主卡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附属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同一客户持有多张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福万通贷记卡,其累计透支额度不得超过客户额度,客户额度指持卡人所持有卡片中的单张最高授信额度。
发卡行社对个人卡、公务卡、单位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在ATM等自助渠道取现每卡每日最多可取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含等值外币),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和利息。
第二十四条 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转入账户必须为该客户本人借记卡账户;商户分期业务的资金必须用于指定商户消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如遇福万通贷记卡被自助机具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助机具所属营业网点联系,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到相应营业网点柜面申请领回。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因福万通贷记卡卡片到期、毁损、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到发卡行社营业网点柜面申请换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福万通贷记卡卡片,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 计息和还款
第二十八条 福万通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具体免息还款期根据不同卡产品设定。
第二十九条 福万通贷记卡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欠款,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且上期也全额还款的,本期消费类交易最长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
若持卡人上期未全额还款,或在本期还款期内仅偿还最低还款额,则当期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期。若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发卡行社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持卡人适用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卡、公务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持卡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他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持福万通贷记卡还款等渠道偿还欠款;也可委托发卡行社通过代扣方式定期从持卡人指定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借记卡账户扣款以偿还当期欠款。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通过福万通贷记卡贷记账户进行圈存的交易计息规则等同消费。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福万通贷记卡贷记账户的溢缴款和电子现金账户中的存款原则上不计付利息,若需计付利息,则由发卡行社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等设定。
第三十三条 个人卡、公务卡持卡人可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预借现金。单位卡不得预借现金。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还款时,正常透支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或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偿还预借现金、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依次偿还。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社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授信额度需求,要求持卡人提供抵质押物、第三方保证等方式担保。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透支欠款时,发卡行社有权处置相应的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除发卡行社同意外,质押存单自出质后至其福万通贷记卡销户结清前,不得支取。
第六章 发卡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卡行社的权利
(一)发卡行社有权收集申领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领人发卡。
(二)发卡行社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或授权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行社和特约商户收回福万通贷记卡。
(三)发卡行社有权按照约定使用、处理申领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同意发卡行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持卡人的金融信息向持卡人推荐或提供发卡行社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但发卡行社不得将客户的授权或同意作为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对持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的,发卡行社应停止推荐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四)发卡行社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公务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若持卡人因资信变化导致存在逾期、违约的风险,发卡行社有权对福万通贷记卡采取降额或止付等管控措施。经持卡人同意后,发卡行社可上调福万通贷记卡信用额度。
(五)发卡行社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福万通贷记卡、盗用、冒领冒用福万通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福万通贷记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发卡行社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福万通贷记卡账户、扣划溢缴款。
(七)发卡行社有权对持卡人长期未使用的睡眠卡(18个月以上无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进行销户处理。
(八)若持卡人未按约定归还所持福万通贷记卡所欠款项,发卡行社有权根据客户授权将客户逾期信息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九)发卡行社在卡片存续期间,如发现持卡人及其交易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者涉赌涉诈、涉黑涉恶等可疑风险,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福万通贷记卡相关服务;(2)终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终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3)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如持卡人的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持卡人须承担赔偿义务及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社的义务
(一)发卡行社委托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96336,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账户密码重置和卡片挂失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账单日的透支余额(或溢缴款余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欠款或发卡行社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发卡行社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三)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除外。
(四)发卡行社应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持卡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义务,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行社对福万通贷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行社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行社索取对账单,或通过96336客服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社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社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调阅签购单将收取调单手续费,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不承担其福万通贷记卡在挂失生效期间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领人应向发卡行社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行社认为需要,申领人应向发卡行社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若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联系发卡行社办理更新手续,若因上述情况变更,未联系发卡行社办理更新手续的,发卡行社可对持卡人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贷记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
(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福万通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该签名。
(四)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账户密码。凡使用账户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社均视为持卡人行为。因账户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通过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子渠道发起的资金类交易,只要通过相关电子渠道的身份认证(Ukey、短信验证码等形式)均视为持卡人行为,因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得利用福万通贷记卡伪造虚假交易套取现金、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发卡行社有权降低可疑持卡人的福万通贷记卡信用额度、采取账户控制措施、或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
(六)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社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包括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偿还所欠发卡行社款项。如遇福万通贷记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偿还该交易款项。
(七)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
(八)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对账单为纸质对账单或电子对账单。对账单根据持卡人申领福万通贷记卡时约定的方式寄送,若约定方式为纸质对账单,则默认寄送至所约定的邮寄地址;若约定方式为电子邮箱,则默认发送至所约定的电子邮箱。如持卡人未按时(账单日起20日内)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行社查询。
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行社支付所欠款项(包括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若持卡人对福万通贷记卡对账单中的某笔交易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对账单30天内向发卡行社提出争议请求,否则视为无异议。
(九)《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申请表》中的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作为持卡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在5日内通知发卡行社。若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存在无效或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发卡行社,或持卡人及相关人员拒绝接收,或因持卡人自身非不可抗力的任何因素导致纸质对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无法接收,视同持卡人已收到。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邮寄文件退回之日为文件签收之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送达文件如无文件签收日期,则邮寄的文件在邮寄后的第7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专递的文件在专递人员送达对方住所地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
(十)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行社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社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十一)福万通贷记卡资金用途仅限于消费领域。但持卡人违反约定和规定用于消费领域以外时,不因此免除归还所欠款项的责任、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和应负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受发卡行社自愿委托,本章程由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内容以电话、短信、邮件、网站公示、营业场所公告等任一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接受修订内容的可于修订内容生效前停止使用福万通贷记卡,并向发卡行社或96336客服热线申请注销福万通贷记卡。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修订公布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2016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