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

福万通IC贷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福建省各市、县(区)联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个人申领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贷记卡的申领

1、凡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人民币个人福万通IC贷记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同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可申领2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

3、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甲方因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违约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福万通IC贷记卡后,应亲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福万通IC贷记卡的收费、还款及计息

1、乙方核准发给甲方福万通IC贷记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乙方的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2、甲方可选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含分期分摊金额)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3、福万通IC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需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记账日到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8%。甲方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算复利。

4、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每个账期的违约金最低10元,最高500元

5、甲方在特约商户刷卡消费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6、甲方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指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

第三条福万通IC贷记卡的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福万通IC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6336或到就近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乙方在核对相关资料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挂失处理以协助防范甲方损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挂失后如发生经济损失,若甲方存在欺诈、过失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或者不配合乙方调查情况的,则由甲方承担所有损失。乙方保留追索甲方责任的权利。

3、卡片挂失前72小时内,若发生免密免签交易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的,甲方应立即与96336客服热线或乙方联系,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福万通IC贷记卡的有效期

    1、福万通IC贷记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甲方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若甲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提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甲方换发新卡,无需告知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办理销卡手续。

    2、甲方未按照本合约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导致对乙方利益的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极大可能,经乙方通知或者警告,甲方未在规定时期内改正或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甲方的福万通IC贷记卡,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应偿清。

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索取甲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

    2、乙方对违反《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规定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用卡资格,并追回欠款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甲方的福万通IC贷记卡。

    3、乙方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为甲方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办理挂失等服务。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4、乙方每月定期向甲方寄发对账单(含电子对账单),并列明甲方账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甲方在对账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于当月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5、甲方通讯地址、账单寄送地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约定以账单寄送地址作为法院送达文书的确认地址,该地址可用于接收各类诉讼文书,按照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7、甲方未按约定还清全部债务,或者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违约风险时,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账户直接扣收还款(此条为特别授权,不再另签授权协议),如扣收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及债务清偿顺序,或追究其他担保责任。

8、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

9、乙方有权使用、处理甲方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甲方的总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甲方。

11、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甲方使用卡片,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款项,手续费等),甲方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社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2、乙方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福万通IC贷记卡、盗用福万通IC贷记卡、冒领冒用福万通IC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福万通IC贷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或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13、乙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甲方的福万通IC贷记卡账户,或扣划账户中的溢缴款。

    14、福万通IC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福万通IC贷记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5、甲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6、乙方有权对《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后施行,无需再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乙方其他服务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约。

第六条其他事项

    1、福万通IC贷记卡可在国内及国外有银联标识自助机具或特约商户的POS机上使用,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易以当地货币结算。

    2、甲方在自助机具上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应遵守乙方有关规定,遵守有关自助机具、相关组织的规定。如甲方使用不当、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系统故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造成福万通IC贷记卡卡不能使用或使用不畅,乙方应尽力解决,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3、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自助机具以及特约商户使用福万通IC贷记卡,应遵守乙方、收单银行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

4、如甲方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乙方将通过法律诉讼、刑事侦查等方式追究甲方责任。

第七条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及金融惯例和相关管理法规办理。

第九条甲方及保证人/担保人、附属卡持卡人已经完全知悉并了解《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条款,并自愿遵守。

第十条本合约经甲方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