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网申)

    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以下简称“普惠金融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福建省各市、县(区)联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个人申请使用普惠金融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普惠金融卡的申领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普惠金融卡。

2、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

3、甲方应承担使用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违约金、追索费用等,下同)。

4、甲方应在普惠金融卡有效期限内还清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从甲方任一账户直接扣收还款(此条为特别授权,不再另签授权协议),如扣收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及债务清偿顺序,或追究其他担保责任。

5、甲方收到普惠金融卡后,应亲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普惠金融卡的收费、还款及计息

    1、乙方核准发给甲方普惠金融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乙方的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2、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计收利息及费用。

3、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费用。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并根据本人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未归还部分,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4、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个账期的违约金最低10元,最高500元

5、甲方可通过各行社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或福建农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他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渠道偿还欠款;也可委托乙方通过代扣方式定期从甲方指定的福建农信系统借记卡账户扣款以偿还当期欠款。

第三条 普惠金融卡的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普惠金融卡卡片,如卡片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6336或到就近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经乙方确认身份并办结挂失手续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挂失后如发生经济损失,若甲方存在欺诈、过失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或者不配合乙方调查情况的,则由甲方承担所有损失。乙方保留追索甲方责任的权利。

3、卡片挂失前72小时内,若发生免密免签交易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的,甲方应立即与客服热线96336或乙方联系,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普惠金融卡的有效期

    1、普惠金融卡透支金额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按账期计收利息或费用。

2、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经营需要、业务安排、甲方及保证人/担保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信用记录、担保情况等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事项,适时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及利率、费用进行调整。授信额度的调整包括调升、调降、维持、取消或冻结授信额度,甲方的授信额度一经调整,立即生效。

3、普惠金融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自乙方系统产生普惠金融卡卡号当月起算。普惠金融卡到期自动失效,但甲方使用普惠金融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如甲方中途停止使用普惠金融卡,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将卡交还乙方,并办理销卡手续,销卡后合约解除。

4、乙方在普惠金融卡有效期满60天前,将重新审核甲方资信情况,若满足发卡条件且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乙方有权为甲方续卡,续卡有效期与原卡一致,其他权利义务依照本合约及乙方最新规定执行。

5、甲方未按照本合约使用普惠金融卡,导致对乙方利益的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极大可能,经乙方通知或者警告,甲方未在规定时期内改正或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权收回普惠金融卡或不发卡给甲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普惠金融卡,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应偿清。

第五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

2、乙方有权使用、处理甲方、担保人的个人资料,并对该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收回普惠金融卡,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所有欠款:(一)甲方资信情况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二)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的:担保合约中途解除;保证人担保能力或资信下降;抵押物/质物/质押权毁坏、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被冻结或查封。

4、乙方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为甲方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办理挂失等服务。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5、乙方每月定期向甲方寄发对账单(含电子账单),并列明甲方账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甲方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需在收到账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否则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甲方在对账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于当月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6、甲方通讯地址、账单寄送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乙双方约定以账单寄送地址作为法院送达文书的确认地址,该地址可用于接收各类诉讼文书,按照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8、乙方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普惠金融卡、盗用金融卡、冒领冒用普惠金融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普惠金融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9、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或利息(含手续费、年费等相关费用)的,或乙方认为甲方资信情况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并停止甲方使用卡片,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向乙方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

    11、乙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甲方的普惠金融卡账户,或扣划账户溢缴款。

    12、普惠金融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普惠金融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

13、甲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4、甲方使用普惠金融卡透支款项仅限于消费(甲方需自行保留消费凭证)、农户生产经营和非农户经营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严禁将普惠金融卡透支款项用于赌博、购买股票、基金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15、若遇到普惠金融卡收费项目、标准变化或利率调整的,乙方有权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短信、官方网站、自助机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柜台等对外发布公告,公告一经公示即视为甲方及保证人/担保人知悉。

16、乙方对普惠金融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乙方有权调低额度直至取消授信,动态调整普惠金融卡利率及月还款比例。

17、乙方有权对《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按规定公告后施行,无需再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甲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乙方其他服务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约。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普惠金融卡可在国内及国外有银联标识自助机具或特约商户的POS机上使用,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交易以当地货币结算。

    2、甲方在自助机具上使用普惠金融卡,应遵守乙方有关规定,遵守有关自助机具、相关组织的规定。如甲方使用不当、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系统故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造成普惠金融卡不能使用或使用不畅,乙方应尽力解决,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3、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自助机具以及特约商户使用普惠金融卡,应遵守乙方、收单银行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4、如甲方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乙方将通过法律诉讼、刑事侦查等方式追究甲方责任。

    第七条 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合约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及金融惯例和相关管理法规办理。

第九条 甲方已经完全知悉并了解《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和本合约条款,并自愿遵守。